您当前的位置:镇江网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医疗保险[三]

医疗保险[三]

信息来源于:镇江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
  个人医疗账户按下列规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额度。
  1.不满35岁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划入;
  2.35岁(含35岁)以上不满45岁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入;
  3.45岁(含45岁)以上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6%划入。
  个人医疗账户的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城镇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年终予以结息并入个人账户结转下年。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转移、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医疗账户予以注销,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其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其继承人的医疗费用,用完为止;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电话:15523012664 传真:15523012664 邮箱:627527792#qq.com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 邮编:409900
Copyright © 2004-2024 北京城市联盟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