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五]
信息来源于:镇江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缴费单位应当建立《职工缴费基数台账》。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单位于每季首月10日前(逢法定假日顺延)以上一季度工资总额为基数,作为下季缴费依据,同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逾期未申报的将由社保中心按缴费单位上一期缴费基数的110%代为申报。
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交费。
缴费单位应当建立《职工缴费基数台账》。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单位于每季首月10日前(逢法定假日顺延)以上一季度工资总额为基数,作为下季缴费依据,同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花名册》,逾期未申报的将由社保中心按缴费单位上一期缴费基数的110%代为申报。
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