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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二]

信息来源于:镇江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额两个部分。现镇江市区(含京口、润州、新区)、丹阳、扬中执行全省二类地区标准,为450元/月;丹徒区、句容市执行全省三类地区标准,为3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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