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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三]

信息来源于:镇江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答: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提供、实物、购物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其他证据。消费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在诉讼或仲裁中,证据的主要来源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供,如果当事人只有权利的主张,而提供不出证据来支持这种权利主张的成立,那么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很可能败诉。
根据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
(1)书证主要有各种合同、文书、票据、书信等;
(2)物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物证,如请求损害赔偿时,被损害的物体就是物证;
(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计算机软盘等;
(4)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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