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膑葬
信息来源于:镇江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镇人办[1999]214号镇财行[1999]41号
镇江市人事局镇江市劳动局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镇人办[1999]214号
镇财行[1999]41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而原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根据苏人通[1999]216、苏财行[1999]129号文件精神,现对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250元。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为城镇户口的,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160元;其遗属为农村户口的,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14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市劳动局现行规定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过去分项领取的其它各项补贴均不再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这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审批程序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九、各县(市)区可在不超过市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
镇人办[1999]214号镇财行[1999]41号
镇江市人事局镇江市劳动局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镇人办[1999]214号
镇财行[1999]41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的收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都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而原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根据苏人通[1999]216、苏财行[1999]129号文件精神,现对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22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250元。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为城镇户口的,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160元;其遗属为农村户口的,遗属补助标准提高到140元。
三、企业离休干部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其它在职及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仍按市劳动局现行规定执行。
四、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六、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执行此标准后,过去分项领取的其它各项补贴均不再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这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审批程序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九、各县(市)区可在不超过市级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